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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3-26 15-35-2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9)商民终字第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市XX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X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周X贺(周X贺),男,19X年10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商丘市XX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2007年7月24日,被上诉人周X贺在上诉人商丘市XX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学徒上班操作车床时,左手不慎被挤伤,住院8天,花医疗费5713.14元,经鉴定,周X贺的伤构成10级伤残。周X贺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费用35000元。原审法院予以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商丘市XX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周X贺医疗费等14000元。

  调解书生效即日一次付清。

  二、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上诉人商丘市XX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X海

  审 判 员    金X礼

  审 判 员   彭X峰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X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