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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盘点十大“另类”工伤类型
时间:2013-03-26 15-35-21

  核心内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几经修订,对工伤认定做出比较全面、完整的规定。然而,由于职工遭遇伤害、特别是意外伤害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案件难以全部被条例所涵盖。本文盘点年度十大“另类”工伤类型,点拨大家极易忽略或者头疼的“意外”工伤类型,以便大家在工伤认定出现分歧与争议时,依法维权。

  类型一:“碰瓷”那些说不清的工伤

  打斗毁容也能算工伤

  【案例】“加多宝”业务员郝某某在苏州木渎商城某批发部门口张贴广告,“王老吉”业务员姚某等五六人认为郝某某不应该将“王老吉”的宣传广告从墙上撕掉。于是,双方发生争论,进而肢体冲突。郝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美工刀将姚某左脸部划伤。“王老吉”的员工当即报警,当地的民警赶到后将多名“加多宝”员工与“王老吉”员工控制起来,并急送姚某去医院。姚某被缝了二十几针,由于伤口太深,可以看到脸部的骨头,可能将造成脸部神经断裂。目前,郝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

  据广药负责人透露,在此次冲突中受伤的员工会按工伤处理。对此舆论反应不一,有人认为,“王老吉”的业务员姚某是“因工打斗”受伤,理应按工伤处理。也有人认为,如果互相打斗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将会造成一种主张通过暴力解决工作矛盾的风气,这不符合工伤立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

  【评析】姚某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结合具体案情从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考量点一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考量点二双方的加害行为程度是否相当

  考量点三是否有劝停后再动手的情节

  类型二:加班那些意外工伤

  职工自愿加班受伤不认定为工伤

  【案例】马某是一家化工公司技术员。今年3月24日(双休息日),马某回单位取东西,正赶上公司内的动力车间在安装一台新设备,便自愿帮助调试,登高操作中不慎从3米高机台摔下,经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马某向公司要求申报工伤,公司认为,马某并非法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受伤,不应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既包括正常情形下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八小时之外的加班工作时间。马某虽是自愿加班,但公司并没有加以制止,应视为以默许方式允许并接受了马某加班参加工作。马某的自愿行为完全是为了工作,应当认定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受伤。

  类型三:上班期间那些意外工伤

  上班时间上厕所发生意外认定为工伤

  【案例】何某是某机械厂工人。2010年9月24日下午上班时间,何某去厕所解手,几分钟后同事发现他仰面倒在厕所地上,不省人事。厂方立即将他送到附近医院抢救,最终何某死亡。由于厂方没有提起伤亡性质认定,何某的父亲向所在区劳动保障局申请伤亡性质认定。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是私事,与本职工作无关,认定何某伤亡性质不是工伤。何某的父亲不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劳动保障局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认定。何某的父亲遂向所在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重新作出认定。

  【评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区劳动保障局认为上厕所与工作无关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类型四:上下班途中那些意外工伤

  上班时间请假回家途中意外死亡是否属工伤?

  【案例】小刘来自重庆,就职于鄞州区洞桥镇某企业。上月底,因觉得身体不舒服,正在上班的小刘向单位请假回去休息。途中经过一条河流,难耐天气炎热的他一时兴起,跳入河中游泳,不幸溺水身亡。此案件首先由公安机关出具意外死亡的解说和证明文书,排除他杀可能性,案件关注的重点在于小刘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赔偿的范畴。洞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努力平复死者家属的情绪,另一方面向家属和企业双方进行相关法律解释。死者家属表示,事情已经发生,怀着悲痛的心情,只想将儿子带回老家风光大葬,因此需要8万元人民币。厂方也表示理解与同情,但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如此多的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由于小刘意外死亡时间是在请假下班这段期间,并有向企业出具的请假条为证,故不符合新工伤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等条件,不纳入工伤赔偿范畴。但此种情况下,《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仍做了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2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到12个月。”故该案中,由企业承担死者的丧葬费4500元以及10000元的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