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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27年前工伤获赔
时间:2013-03-26 15-35-21
27年前,北京怀柔区渤海镇XX村村民杨XX在给生产队干活时左腿受伤,此后一直行走不便。2007年,她的左腿又被查出股骨头坏死。杨XX遂向法院起诉村委会。怀柔法院认为,虽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期,但依据法医鉴定出的工伤是致病主因,判决村委会赔偿杨XX5.3万余元。
1980年,村民杨XX给生产队拉土装车时,发生土方坍塌,致使她的左大腿、左髋关节等多处受伤。当年4月到10月期间,当时的生产队曾让她在北京宣武医院进行了两次治疗。此后,生产队一直给杨XX补助费。
几年后,生产队解体,原来的生产队成了如今的XX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没有继续给杨XX补偿。由于当时伤情比较稳定,可以从事部分体力劳动,杨XX也就没有再频繁地和村委会提起伤害赔偿问题。没想到,近10年来,杨XX旧伤处痛苦加剧,行走不便,逐渐无法从事体力劳动。今年4月11日,杨XX到首都医科大学医院检查,被确诊为左腿股骨头坏死(外伤性),已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鉴定,伤残程度为7级。
杨XX认为现在的村委会应该对自己予以赔偿,遂将对方告上法院,并索要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9月20日,怀柔法院认定,1985年生产队解体后,村委会当时继承了原生产队的财产和权利。对于被告所称的已过20年诉讼期,法院认为,法医鉴定报告证实当时所受伤害是目前导致股骨头坏死的直接原因,而原告是在今年刚刚被确诊为股骨头坏死,未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杨XX5.3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为5000元。
《京华时报》07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