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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时间:2013-03-26 15-35-21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杰,男,1999年9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友,男,1968年7月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曹X丽,女,1969年10月27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凡,男,2001年7月2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冬,男,1979年9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航(又名李X杭),男,l998年5月11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瑞,男,1961年7月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X梅,女,1961年9月14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法亮,男,1952年1月16日出生。

  上诉人李X杰因与被上诉人李X凡、李X航、赵法亮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李X凡于2008年1月9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民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李X杰不服判决,于2008年10月3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08)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张X

  审 判 员 程X

  代理审判员 王X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