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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公司不理不睬 仲裁支持获6万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刘刚称,2007年6月的一天,自己在工地发生工伤事故,住院一个多月,出院后一直在工地休养。自己所在的某劳务服务公司在本人发生工伤后,并没有支付过任何工资和相关待遇,遂将所在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自己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等待遇7万多元。

    经仲裁委调查,刘刚系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工。2007年6月因工受伤。在住院期间,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其伙食补助费。

    针对刘刚要求某劳务服务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和第29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应予支付。针对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的请求,因刘刚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仲裁委依法通知没有到庭,仲裁委缺席裁决: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刘刚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医疗补助金6.3万元。

  (本文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