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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非法用工也要为雇工工伤负责
时间:2013-03-26 15-35-21
非法用工也要为雇工工伤负责。近日,江苏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无营业执照发生工伤事故,受伤的劳动者顺利获得了赔偿。
从贵州来苏州打工的何先生,于2009年2月进入吴江一家机浆厂工作,2009年8月21日何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虽然机浆厂支付了何先生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但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面对数额不菲的医疗费用,何先生陷入困境,无奈将该厂老板告上了法庭。
这家机浆厂无营业执照,属非法用工,所以劳动行政部门并未像通常情况下出具工伤认定书,而是出具了工伤情形判定书。机浆厂老板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情形判定书无案号、工作单位名称、个人名称,无法证明何先生在何时何地受伤,并进一步认为何先生主张的赔偿款不应按照工伤待遇支付,而应当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支付。
而法院认为,机浆厂虽无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招用员工从事主营业务工作,属非法用工行为,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其员工遭受工伤事故的,应当由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该案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协调,并向机浆厂老板释法明理,该老板最终同意与何先生和解,双方签署了调解协议,何先生顺利获得了85000元的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