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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招工考核时受伤 不能适用工伤处理
时间:2013-03-26 15-35-21

  2011年6月,刚从某技校毕业的小王应聘某空调安装公司,接受安装空调考核。由于紧张且操作不熟练,致其从梯子上跌落,造成右胫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空调安装公司即送其到医院救治。经过3个多月的治疗,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医院给小王作螺丝钉内固定术,要求其1年后回医院复查,摘除内固定物。小王因支付了巨额医疗费而陷入困境。小王认为,自己是在被考核时受伤的,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而受伤,应属于工伤的范围,空调安装公司应支付本次和摘除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并发给工伤津贴,以及住院伙食费等。空调安装公司则认为小王并非其职工,不应由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小王于是请求当地劳动部门帮助解决。

  评析:劳动部办公厅给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中规定:应聘人员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可见,小王受伤不能按工伤处理,但由于空调安装公司招工进行操作考核时未充分保障小王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按民事伤害对小王进行赔偿。(高原)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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