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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公司拒执1700被罚款17000 法院适用新《民诉法》
时间:2013-03-26 15-35-21

  “才欠了1700,却被罚了17000,连出国都受到影响,我这次可真的是因小失大了”。拿着法院的处罚决定书,金利达家具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后悔不已。因拒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这位法人代表在机场被边控截留,公司被处以欠款本金10倍的罚款。4月2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执行中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对法人作出的处罚。

  2005年7月10日,金利达公司的员工黄亮发生了工伤事故,经治疗落下了十级伤残。然而,在黄亮病假期间,金利达公司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2006年2月,黄亮因工伤工资等与金利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公司理应给付员工在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判决金利达家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黄亮工资322.58元,及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387.10元。判决生效后,金利达公司迟迟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公司方面态度恶劣,置法院的传唤于不顾,甚至法官上门时也拒绝配合。日前,徐汇法院的执行法官得到消息,金利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近期要出国商务考察,于是及时与边检总站联系,采取了相关措施。4月18日,这位张先生公然出现在机场意欲离境,边检部门依法扣留了其出境证件并及时通知法院。这时他这才感到了事态的严重性,于次日赶到法院缴纳欠款。鉴于金利达公司有能力履行执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而拒不执行,法院依照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金利达公司处以执行标的10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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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款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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