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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两人同时驾驶摩托车上班,遭遇车祸双双死亡,只因无照驾驶,王某不被认定工亡。6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了这起是否应认定工伤的行政纠纷案。作出支持王某亲属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王某的死亡从新认定的请求。
2005年10月,某企业职工王某、张某在上班途中各驾驶摩托车同向行使,张某未按规定行使,撞上王某的摩托车,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驾照,不负事故责任。2005年11月17日,张某、王某的亲属均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张某的死亡属工亡;劳动部门以王某无照驾驶不予认定为工亡。王某亲属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亡。理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无证驾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劳动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之前,劳动厅函(2000)150号文件关于无照驾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不违背上述规定。
一审宣判后,王某亲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死亡应认定工亡。其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的联系或者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而且是经职权部门作出明确的认定,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王某虽无证驾驶,但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且公安部门并未对其无证驾驶作出治安处罚裁决。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对王某的死亡不认定工亡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找法网)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