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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业病诊断证明 认定工伤不用再调查取证
时间:2013-03-26 15-35-21

  2006年1月,孙某经人介绍到某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1年2月,孙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发现患有矽肺病。同年4月,孙某向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市职业病防治院诊断证明为矽肺Ⅰ期。同年6月,孙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依据孙某提供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煤矿不服,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之前没有到单位调查取证,没有与单位管理人员联系,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煤矿的诉讼请求。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孙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可以直接作出工伤认定,不需要再调查取证。(高原)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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