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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手指被“咬”掉 工厂虽注销老板仍要赔
时间:2013-03-26 15-35-21

  在老乡马某开办的工厂里打工的小刘,刚上班一个月就被机器“咬”掉一根手指,小刘希望能够得到工伤赔偿,可老乡的工厂是其个人开办的,因为经营不善已经申请注销,小刘的愿望能实现吗?

  2009年5月16日上午10时许,正在工作的小刘左手中指被机器“咬”断,送至解放军153医院。经过23天的入院治疗,小刘的手指被接活,老板马某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小刘的手指虽然被接活,却没有完全康复,接下来,他又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0多元。

  住院期间,小刘得知他是因为工作受的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但其所在的机械厂是马某个人开办的,小刘不知道自己是否享有工伤保险。他找到马某,但马某认为小刘是因为违反劳动操作规章制度才受的伤,应自行承担损害责任,双方的协商毫无结果。

  2011年4月6日,小刘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因为提不出明确的事实理由,仲裁部门没有受理他的申请。

  眼看索赔无果,小刘准备向法院起诉,此时,他听到了一个意外的消息,马某的机械厂因为经营不善,已于2011年5月16日向工商机关申请注销。

  绝望的小刘将法院看做最后的希望,他将马某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马某支付其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9000余元。

  针对起诉,马某辩称法院无权管辖该劳动争议案件,同时认为小刘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损害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小刘是马某所办机械厂的职工。法院认为,小刘在起诉前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也向他出具了书面通知,说明本案的仲裁前置程序已经履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予进行工伤赔偿,赔偿项目和范围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该机械厂作为个体工商户被注销后,其赔偿责任由其业主马某承担。

  2012年1月3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赔偿小刘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6383.95元。

  法官释法:

  小刘为什么能够得到工伤赔偿?主审该案的李忠贤法官这样解释道,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以上单位的职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所以小刘享有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

  而依照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个体工商户已被注销,其债务仍应由开办人、经营人承担,所以本案中,机械厂被注销后仍应由业主马某对小刘进行工伤赔偿。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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