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案例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 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
- 主张停工留薪期待遇 需经...
- 员工泄露个人薪资信息 单...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关于开展《2023年第二季...
- 案件核心技术——证据支...
- 《2023年第一季度劳动仲...
- 【新规解读】2023年各类...
- 招聘、入职环节的风险把...
- 工资集体协商与民主管理...
- 获得加班补休还得先申请...
- 《2021年度涉疫情影响的...
- 战“疫”公开课——涉劳...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高效面试助你找到合适的...
- 双师教学:工资支付的风...
- 如何快速招到合适的人?
- 《2021年第一季度仲裁典...
- 新规到了,HR你准备好了...
- 劳动争议案件之证据链分...
- 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争议...
劳资案例
伤残津贴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时间:2013-03-26 15-35-21
李某于2011年1月到蒙阴县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800元。2011年2月,李某在工作中左手不慎被高速运转的机器绞断,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达到伤残六级,无护理依赖。伤残结论作出后,因该公司不能为李某安排适当工作,自2011年10月起每月发给李某360元的伤残津贴。李某认为发放的伤残津贴过低,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于是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补足差额。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蒙阴县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本案中,该公司未尽上述义务,支付的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错误的,应承担补足差额的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如下协议,该公司支付李某伤残津贴差额1320元,并同意以后按规定支付。
本篇文章内容由法律快车劳动法 整理所得,更多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