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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工作中无证驾驶摩托车致伤是否属工伤?
时间:2013-03-26 15-35-21
张某在某加工厂工作,2006年10月,车间缺一种加工材料,班长安排张某去3公里外的库房去领取,张某便驾驶自己无牌照的摩托车(张某也无驾驶证)去领材料,途中,因操作不当,张某摔下摩托车受伤,造成3块肋骨骨折。对张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工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理由是张某既无驾驶证、所驾驶的摩托车也无牌照,是故意的交通违法行为,张某对这起交通事故应负全责,张某违法行为的后果只能由张某自己承担。
第二观点认为,张某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理由是:认定工作要准确把工伤的构成要件。构成工伤应符合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身份要件,即只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范围内的劳动者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是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实质要件,即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同时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所谓“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伤的时间。所谓“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空间,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所谓“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遭遇的事故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职工遭受的事故伤害,只要同时具备了时间、地点、原因这三个要素,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受班长安排去领材料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时间、地点、原因要件。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张某无证无照驾驶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此,张某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张某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