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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职工在职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双方对是否“在职”发生争议,工伤认定就成了麻烦事。外地来沪打工的小刘认为自己手指被切断时还在工作,而公司认为他已经辞职了。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小刘最终拿到了确认自己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终审判决。
去年,小刘从贵州老家来到上海打工,在郊区一家橡胶公司找到一份做冲床的工作。5月7日,小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0年5月7日至2011年5月7日。工作四个多月后,小刘因有事要回老家,提出辞职,但公司要求写书面辞职报告,不经批准擅自离职要视为旷工。小刘遂于9月24日递交辞职书,后因家人未来接其回家,小刘继续留在上海。2010年10月26日下午一点半,小刘在调试车床时两根手指不幸被切断。此后,双方对赔偿未能协商一致。今年3月2日,小刘向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橡胶公司在2010年4月至2010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得到仲裁委支持。橡胶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小刘辞职后仍继续在橡胶公司工作,其也未及时通知公司,故无法确认橡胶公司与小刘在2010年10月22日之后还具有劳动关系。由于未得到法院支持,小刘提起上诉。
二审中,小刘提出其虽曾提交一份离职申请,但公司领导一直没有批准,仍在安排其工作。10月26日当天,他也是按照领导要求在车间备料、调试车床,手指也确是车床切掉的。因此,自己与公司之间在2010年5月7日至10月26日期间有劳动关系。公司则认为,小刘于9月24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已于10月6日签字同意其离职,此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并不清楚小刘为何10月26日来到公司,也没人安排其工作,事故发生后在车床的旁边也没有关于公司的任何产品。
(吴 玲 张明良)
■法官说法■
用证据确认关系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小刘提出辞职时双方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橡胶公司陈述小刘辞职已经公司批准,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早已通知小刘同意其辞职。鉴于公司有对未经批准离职将做旷工处理的规定,法院认为小刘在未获通知情况下仍继续工作的说法存在合理性。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处于管理地位,相应管理资料亦为其掌握,橡胶公司提供的手工考勤记录并无小刘签字。此外,橡胶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在10月22日已经解除,但其并未能举证与小刘办理过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反而其还支付了小刘10月份的全月工资。同时,考虑到伤害事故系发生在橡胶公司上班时间,地点也在公司车间,小刘受伤手指确实是被公司机器切断等事实及日常生活的常理,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接近证据的远近,法院最终采信了小刘的意见,并当庭作出判决。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