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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实习生受伤致残实习单位被判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大三学生小陈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期间,从电梯井坠落摔伤,向学校和实习单位索赔30余万元。近日,法院一审认定实习单位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小陈近12万元。
去年9月,经学校介绍,小陈到一家维修公司参加为期1年的顶岗实习。这天,小陈从公司的电梯井道坠落至地下二层底坑,将腰椎摔伤,构成9级伤残。
庭审中,学校辩称,学校已经组织小陈与该维修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协议,校方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责任。维修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是小陈违章操作电梯导致,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且当时小陈并未与公司确立劳动关系,仍是在校学生,学校对他负有监督管理义务。
法院认为,维修公司作为实习单位,应对小陈实习环境的安全负责。从现有证据看,案发时维修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技术指导和安全警示,在小陈进入井道时没有进行任何阻止,从而导致他坠落受伤。因此,法院判决维修公司赔偿小陈医疗费等近12万元。(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