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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概不负责”无效 雇主应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陈某雇请农民工李某维修房屋,双方口头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在房屋修葺过程中,李某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使腿部受伤,花去治疗费用8000元。李某向雇主陈某提出赔偿各项费用1万元,陈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何况此前双方有口头约定,但考虑到李某的处境,他愿意救济李某2000元,李某不同意,后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到当地司法所请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双方口头约定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李某负责”等内容,有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陈某最终赔偿李某医疗费8000元、营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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