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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造成损失不能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林某系甲公司职工,自2010年3月份起,林某利用工休时间到乙公司项目经理许某的工地帮忙整理会计账簿。2010年7月25日,林某在该工地突发疾病,被送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6473.2元。后林某以突发疾病而支出的费用应由乙公司和许某承担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林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乙公司雇佣,且其住院是因其自身的原因突发疾病引起的,故林某因自身原因受到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赵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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