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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酗酒酿成的苦果
时间:2013-03-26 15-35-21

   【案例】〖HTK〗某纸业包装厂系一街办集体企业。熊小东于1994年7月在包装厂参加工作,1995年元月23日,包装厂与熊小东签订了期限为10年的劳动合同。?

  

  1997年1月17日中午,因买卖股票与妻子产生矛盾,并发争吵,熊小东独自在家中喝闷酒。下午2时40分,熊小东见已过上班时间,于是放下酒杯,匆匆上班。刚进工厂大门口,厂办公室主任王某发现其满身酒味且略带醉意,便规劝其回家休息,熊小东未听劝阻,坚持上班。3时20分左右,熊小东工作时不慎将纸掉进机槽中,便随手下去捡纸,左手当即被带进滚轮,造成伤害事故,小指和无名指被压断。包装厂当即组织工人将熊小东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其预交了住院费1000元人民币。熊小东经医院治疗42天后出院,共用去2432?70元人民币。?

  

  熊小东出院以后,多次找到包装厂的领导要求包装厂给予其工伤待遇,报销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住院生活补助费支付伤残补助费、误工补助费。包装厂则认为:熊小东负伤是由其本人酗酒、违反厂方的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未遵守操作规程所致,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是熊小东,因此,拒绝按工伤对待,但同意将为其预交的1000元人民币作为给予熊小东的困难补助金。?

  

  1997年3月12日,在多方求助无结果的情况下,熊小东向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诉人包装厂给予其工伤待遇,支付费用。市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受理以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对上述事实进行了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行政确认书,确认熊小东的负伤不能认定为因工负伤,只能作为非因工负伤处理。同年4月13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诉人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申诉请求;仲裁费用申诉人承担。??

  

  【评析】〖HT〗本案是一起工伤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熊小东左手小指和无名指被机器压断在性质上是否属因工负伤。?

  

  在工伤争议案件中,对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是比较关键的问题,因为对事故的认定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处理不当,会影响工伤保险制度原有价值在社会生活中的发挥。对于工伤事故的确定,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保险制度 的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举措,这一法律文件比较详尽地规定了关于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范围及其确定、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以及工伤保险的待遇等问题。本案例中,熊小东左手小指及无名指于1997年1月17日下午被机器压断是否属工伤?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文件中找出明确的答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规定:“职工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谓的酗酒,顾名思义是指没有节制地喝酒。本案中,当事人熊小东明知自己在包装厂的工作岗位是操作机器,带有一定的危险,本应在喝酒方面有所节制,可在下午上班之前,因家庭矛盾不能排解,独自喝赌气酒,导致上班迟到。十分明显,熊小东在进工厂大门时,厂办主任见其带有醉意,力劝其回家休息,可熊某却执意不从,坚持上班,因此,对于受伤事件,熊小东在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尽管熊小东的左手小指及无名指被机器压断是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在执行劳动职责中造成,但因受伤是因酗酒所致,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之规定,熊小东的受伤在性质上不能算工伤,其受伤只能享受非因工负伤待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是正确的。?

  

  对熊某来说,酗酒的教训不能说不深刻。本案例同时也告诫人们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一项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必须恪守的一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