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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打官司三年败诉三次终成功
时间:2013-03-26 15-35-21

  基本案情:打工仔何易(化名)是重庆人,2006年9月8日与佛山某机电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7年9月7日。出于个人考虑,2007年8月4日,何易向佛山某饮食公司求职,兼职从事该公司的电器维修工作。2007年8月5日22时左右,何易在该饮食公司维修监视器网络线路时,不慎从高处坠地,造成腰2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2008年1月15日,当地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政策均不认可双重劳动关系,故驳回何易的仲裁请求。2008年1月21日,何易向法院请求判令该饮食公司支付伤残补偿金等。一、二审法院均认为:何易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该饮食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并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驳回了何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历时三年,何易均是败诉。他最后选择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伤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以及饮食公司给何易开据的制服押金单等证据,承办检察官认为,何易是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作为用人单位的佛山某饮食公司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省法院再审开庭后,该饮食公司同意向何易一次性赔偿5万元人民币,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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