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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团队活动中骑马受伤 法院认为属工伤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公司组织团队活动中骑马受伤 法院认为属工伤


  宝马(中国)员工郎女士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但被劳动局认定为非工伤,她将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院。朝阳法院对此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宝马(中国)所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员工郎女士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判决撤销朝阳区劳动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并责令劳动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外派到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2007年7月20日、7月21日,郎女士根据宝马公司的工作安排,参加了宝马(中国)和华晨宝马销售部共同举办的销售团队建设活动。在马术训练中,郎女士从马背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胸11锥体压缩性骨折。

  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公司以单位申请的形式向朝阳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7年10月,朝阳区劳动局因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属于工作范畴,因此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2007年12月,郎女士申请复议,但非工伤结论仍被维持。

  郎女士后将朝阳区劳动局诉至法院。她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宝马(中国)汽车贸易公司销售部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她作为公司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参加团队建设活动应属于执行工作职责,是她的工作内容之一。她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郎女士在宝马(中国)的同事也为其出庭作证。

  但朝阳区劳动局仍坚持认为,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主要是在娱乐建设场所进行镭射射击、骑马和打高尔夫等活动,内容纯属娱乐健身和旅游性质,而郎女士到宝马(中国)的工作职责中并不包括这些娱乐健身活动。劳动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不应包括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认定,而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宝马(中国)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是该公司倡导的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该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

  法院认为,郎女士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马术训练中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