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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本报讯 提出辞职第二天,却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这还能算工伤吗?昨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厦门某橡塑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应支付被告王小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3488.8元。
2007年1月8日,王小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到2007年4月15日止,月平均工资600元。
2007年4月3日,因合同期限快到期,王小姐向公司提出辞职,由于公司审批程序复杂,她只好边上班边办辞职手续。4月4日7时20分许,王小姐在搭乘朋友王某雪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去上班时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雪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小姐不负事故责任。王小姐因事故受伤在厦门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4天,在厦门市口腔医院住院治疗63天。事后经交警部门调解,王某雪赔偿王小姐损失人民币33000元。
2007年7月26日,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认定王小姐此次受伤为工伤,2008年1月21日,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书,认定王小姐为伤残八级。随后,王小姐向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5月16日,该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王小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8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73488.8元。
某公司不服上诉,称王小姐曾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王小姐填了正式辞职表格的第二天就发生车祸,非常奇怪,应认定其已辞职,要求撤销厦门市集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
集美法院认为,被告王小姐与原告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小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经劳动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文弈 榛子
海峡都市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