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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15岁童工出车祸误工费要从16岁算
时间:2013-03-26 15-35-21
1994年1月出生的小玉是安徽省临泉县人,2008年6月,在老乡的介绍下,来到江阴一家纺织厂工作。由于小玉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年龄,该纺织厂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9年6月,小玉坐着同事的电动车回家时,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小轿车撞倒。由于伤势较重,小玉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评定,小玉为十级伤残。
小玉出院后,向肇事司机王某和保险公司索赔,三方对赔偿方式难以达成一致,2010年初,小玉将王某和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提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5000余元的赔偿请求,其中的误工费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算的。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小玉仅15周岁,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小玉的实际误工费应从其年满16周岁后起算。最后,判决由王某及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小玉各项费用51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