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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的哥遭老外殴打被认定工伤
时间:2013-03-26 15-35-21
无端遭遇一外国人拳砸出租车后,司机于先生下车询问,结果被打伤。于先生随后被劳保局认定为工伤,但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对此不认可,提起行政诉讼。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认定于先生构成工伤。
去年8月13日早8时许,于先生驾驶出租车正常行驶至朝阳区左家庄附近,一名外国人忽然用拳头砸车尾,于先生于是下车询问。因语言不通,对方情绪又很激动,于先生回车欲取电话报警时,被对方冲上前猛击头面部。经诊断,他为右眼眶内壁骨折,两颗牙钝挫伤,多发头面部皮肤裂伤,脑外伤后综合征等。此后,于先生向怀柔区劳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于今年1月被认定为工伤。
对此,于先生所在的北京联发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不服,起诉怀柔区劳保局。该公司认为,于先生受伤虽发生在工作时间,但该外国人不是于的乘客,与于之间不存在客运合同关系,而且于先生非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过审理,怀柔法院一审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综合此案事发起因和经过来看,于先生的行为不管是为了维护公司车辆不受损害,还是下车了解该外国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车的需求,都属于在履行本职工作,他所受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