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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车祸受伤 旅游公司负责赔偿
时间:2013-03-26 15-35-21

    导游带团归来时遇车祸受伤,遭受的损失该由谁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
    王英系某旅游公司导游,在一次带旅游团队外出后,乘坐刘明驾驶的中型客车归来(刘明为某汽车公司员工,客车系旅游公司向汽车公司租赁使用)。途中遭遇车祸致使王英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明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英不负事故责任。治疗出院后,王英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王英作为旅游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后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赔偿王英医疗费、住院伙食、营养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中国法院网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