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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锯伤右手致残 告厂方非法用工获赔6.8万元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年仅15岁的少年小波在奉化一家木业加工厂锯木头时,不小心锯伤了自己的右手,构成8级伤残。工厂支付了他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生活费,不愿赔偿。小波以非法用工将厂方告上法庭,索赔8万元。近日,奉化法院成功调解此案,由工厂支付给小波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

    小波来自云南的一个小山村,由于家里条件不好,初中毕业后就早早地踏入社会。小波的舅舅在奉化这家木业加工厂打工。去年年底,年仅15岁的小波和两个老乡来奉化投奔他舅舅。

    小波称,去年12月20日,他和老乡进了舅舅上班的木业厂,第二天就正式上班了。而厂老板当时既没让他们出示身份证,也没同他们签劳动合同。小波上班第四天被工头安排学做机械加工。

    12月28日下午,还未熟练掌握电锯操作的小波不慎锯到了自己的右手,伤势严重。小波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腕被割伤,肌腱、神经、桡动脉均已断裂。小波出院后,右手连握筷子都困难,经司法鉴定伤势构成8级伤残。

    小波住院期间,工厂老板王某支付了1万余元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而小波认为,自己未满16周岁,按法律规定应该算童工,厂方属于非法用工。于是,小波要求厂方一次性支付8万余元赔偿金。

    对此,厂方却称,他们没有聘用小波的意思,小波也不是来打工的,他只是来他舅舅处玩,在帮他舅舅干活时不小心受伤的。厂方进一步解释说,小波之前吃、住都由他舅舅承担,而不由厂方支出。小波出事后,他舅舅一再求厂方帮忙,厂方出于人道主义才帮忙垫付了住院期间的费用。因双方各执一词,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今年6月3日,小波将厂方告上法庭。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争议焦点是被告与原告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小波认为,自己是同另外两名老乡一同进厂打工的,并非来玩。厂方没有严把审核关,属于非法用工,理应承担责任。厂方则坚称并没有雇佣小波,只从人道主义出发支付了一笔费用。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工厂支付小波经济损失共计6.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