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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案例
行政诉讼,通常被称为“民告官”,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并不多见。今天上午9时,在本市嘉定区法院安亭法庭第一审判庭,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技坐在了被告席上,就一起工伤认定案进行答辩。经开庭审理,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棠带领各级法院有关负责人旁听了此案审理。
事件回放
2008年9月25日下午,上海海嘉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两职工丁某与张某在交接班时为争夺生产用框子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殴打,造成张受伤,后张到医院治疗。2008年10月13日,因张向海嘉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要求,海嘉公司出于医疗费用报销等原因就张所受伤害向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08年12月18日,区人保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丁某和张某发生争执后,海嘉公司将二人辞退,张以自己所受伤害属工伤为由,要求海嘉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2009年2月16日,海嘉公司不服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向嘉定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9年4月5日,嘉定区政府作出维持人保局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决定。2009年4月20日,海嘉公司向嘉定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人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并重新作出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人保局长认真答辩
法庭上,嘉定区人保局长陈技对于法官的提问一一作答,并提供了海嘉公司在向人保局提出工伤认定时所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及《证明》等材料。
庭上,双方争论激烈。原告认为虽是他们提出工伤申请,但认定事实应由人保局负责。对于人保局认定工伤的依据,陈技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海嘉公司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未向人保局提出不认为是工伤的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人保局认为,张于2008年9月25日所受到的伤害,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所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据此,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并无不当。
领导为啥拒绝出庭
嘉定区法院提倡行政首长出庭较早,从2006年至今已有6件。分析近几年来行政诉讼行政首长拒绝出庭应诉的各种情形,嘉定法院发现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首先,对庭审效果认识不足。行政首长通常认为案件委托机关法制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即能解决问题,没有意识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能在社会公众面前展现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等应诉的良好形象。其次,部分行政首长不能接受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和坐在被告席上的行政首长在行政级别和行政职务上的“倒挂”现象。另外,担心败诉丢面子也是拒绝应诉的重要原因,有的领导认为败诉是对其行政工作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