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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调整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伙食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22.5%,海江船员、潜水员伙食津贴标准平均提高53%,航标人员的标准水平比照海江船员提高的幅度确定。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伙食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1、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2、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3、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4、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交通部海江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船舶类别 |
地区(船籍港所在地区) |
标准 |
(一类)海江运输船舶
|
南海 |
16.00 |
东海 |
14.00 |
黄海、渤海 |
14.00 |
长江 |
12.00 |
黑龙江 |
9.00-12.00 |
(二类)工程船舶
(包括:航务航道工程和救
助打捞船舶)
|
南海 |
11.50 |
东海 |
10.00 |
黄海、渤海 |
10.00 |
长江 |
9.00 |
黑龙江 |
8.00-10.00 |
(三类)在船上集体起伙和昼夜吃住船上的海江港作
船舶(其中包括:海江运输
和航务航道工程单位的港
内工作船舶) |
南海 |
9.60 |
东海、黄海、渤海 |
8.60 |
长江 |
7.50 |
黑龙江 |
7.00-9.00 |
(四类)一般海江港作船舶
(适用单位同上)
|
广州 |
6.70 |
上海 |
6.30 |
天津 |
6.30 |
秦皇岛、青岛、大连、镇江 |
6.30 |
哈尔滨、佳木斯、黑河等地 |
5.70-6.30 |
南京 |
5.20 |
宜昌、汉口、黄石、沙市 |
5.20 |
重庆、芜湖、安庆、九江 |
5.20 |
万县、沪州 |
5.20 |
注: 1、本标准已含夜餐费部分,船员不再执行陆地人员中夜班津贴标准。
2、部属各航务工程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运输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属各航道、港口、工厂等单位的潜水员,均按同海区或同航区的工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执行。
附 件2
交通部远洋船舶船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 /人・天
航 线 |
标 准 |
近 洋 |
4.00 |
远 洋 |
5.00 |
附件 3
交通部海上救助打捞潜水员营养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地区 |
标准 |
广州地区 |
26.00 |
上海地区 |
23.00 |
烟台地区 |
21.00 |
附件 4
交通部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类 别
|
标 准
|
北方海区 |
东海海区 |
南海海区 |
一类岛屿 |
13.00 |
14.00 |
15.50 |
二类岛屿 |
10.00 |
11.00 |
13.00 |
三类岛屿 |
8.00 |
9.00 |
11.00 |
四类岛屿 |
7.00 |
8.00 |
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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