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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
劳办发〔1994〕341号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全面推动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1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  际参照执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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