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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4]013号

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单位:
    为适应劳动局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促进劳动者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局《关于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通知》(穗劳通知[1994]002号)规定,现对核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费前的连续工龄(下称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工作由本局保险福利处负责。办公地点设在本局办公大楼二楼(连新路43号)。
    二、连续工龄的核查,由用人单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到本局购买《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清楚。该表由保险福利处、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二)市(含市以上单位,下同)、区各类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前符合国家,省、市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先由所在单位核查,填写《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并将核查结果填入《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视同缴费的连续工龄”的栏目中,盖上单位公章。符合国家规定的折算工龄,由单位另填写在同栏目中的空白地方。
    区属单位由区劳动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单位填写。
    (三)将个人缴费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栏目中。
    (四)市、区企业核查完毕后,可通知市劳动局安排时间核定。
    (五)将经本局审核完的职工《劳动手册》手还给职工本人《劳动手册》和《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及职工档案材料即送本局审核。
    将退休职工:破产、关闭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业辞退的固定职工;经单位同意办理辞职的固定职工;由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的职工;辞(离)职到外商投资企业就业的固定职工。
    四、本通知发出前已被企业辞退或办理了辞职手续的失业人员,可由本人持待业证直接到本局申请核定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其《劳动手册》由本局核发,并在待业证上注明。
    五、本局在核定失业人员连续工龄中需查阅档案资料时,各区劳动局和劳动服务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六、经本局核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输入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电脑资料库,在其退休时视作个人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被单位除名、开除和作自动离职处理的职工,其连续工龄不予计算。调动(录用)工作的,须有调动(录用)证明。
    八、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时(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凡未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其所有职工的连续工龄不予审核。
    九、各县级市职工连续工龄的审核办法,由各县级市劳动局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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