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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街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险字[1993]第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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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区街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通知 |
各区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现将实施穗劳险字[1993]第12号文、第13号文的有关办法通知如下: 一、1993年底前退休的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在现行按穗府[1990]33号《印发<广州市区街集体单位职工退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计发退休、退职待遇的基础上,增加穗府[1989]100号文、穗劳险字[1990]005号文、穗劳险字[1991]006号文、穗财企[1991]578号、穗府[1992]121号同时冲减原高于穗府[1990]33号规定给予保留的退休待遇;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穗府[1993]93号)后退休的职工,在新旧办法待遇标准对比时,上述增加的退休统筹项目列入旧办法待遇标准。 为便于统筹管理,对上述增加新的统筹项目,统一按测算绝对额每月每人70元计增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各单位以相当于上年度本单位所有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与退休养老保险金总额(含本通知增加的退休待遇)之和的金额为基数,按24.5%的比例(含积累金、管理费)逐月缴纳;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的比例逐月缴纳。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超过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也不作为计费工资。 三、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每年按上年度市职工缴费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七月,同时进行退休养老金缴纳基数的调整。 四、积累金在统筹基金中,按相当于上年度本单位所有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总额的3%逐月提取;管理费在统筹基金中按每月的养老保险基金总额的2%逐月提取。 五、各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原则上享受同等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本次适当提高退休待遇后,应对原统筹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六、各区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集中储备,统一调剂使用。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广州市劳动局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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