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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
穗劳险字[1994]第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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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各区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 为有利于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在过渡期标准工资的调整和基本养老金新老办法待遇的对比,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劳部发)[1994]123号“为了便于新老办法对比,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其他工资形式的标准工资应封死,封死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在过渡期内,标准工资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比例逐年调整的规定”,结合相市各区的实际,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冻结时间 计算老办法的标准工资冻结时间为1993年12月,各项统筹补贴冻结在本《规定》第三点所规定的标准和时间。 二、过渡期限 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对比的过渡期为3~5年。 三、旧待遇替代办法 旧待遇计算办法统一以本人1993年12月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比例(70%-75%下同)计发退休费,加发70元生活补贴,并按本《规定》第四点的办法调整标准工资。两项待遇之和不足160元,按160元发给。 四、标准工资调整的办法 1、在过渡期内,当年下半年办理退休手续(下称退休)的职工,以上年本人的标准工资调整数与上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下称工资增长率)的乘积之和作为职工本人旧待遇按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并作为下一年的上半年退休职工的退休费计发基数。 例如,1993年12月,职工标准工资为a, (1)a×[1+%]=b,作为1994年下半年,以及1995年上半年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2)1994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b×[1+%]=c,作为1995年下半年,以及1996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3)1995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c×[1+%]=d,作为1996年下半年,以及1997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4)1996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d×[1+%]=e,作为1997年下半年,以及1998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5)1997年市职工工资增长率为%, e×[1+%]=f,作为1998年下半年,以及1999年上半年退休职工退休费的计发基数。 当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可以参加当年7月份的退休费调整;当年下半年退休的职工参加下一年7月份退休费的调整。 2、一九九四年标准工资调整比例 (1)区街集体企业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退休的职工,标准工资调整比例为25%,即以1993年12月本人标准工资与增加25%金额之和作为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百分比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2)各项统筹的退休补贴,不随标准工资调整而调整。 五、新待遇增加幅度的控制比例 职工退休时,按调整后的标准工资基数计出的退休费与旧待遇替代办法规定的70元补贴之和作为旧待遇,并与新办法的待遇进行对比。 1、新待遇低于旧待遇的,按旧待遇标准发给。 2、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按规定增加的幅度发给。 3、一九九四年七月至一九九五年六月退休的职工,新待遇高于旧待遇的,增加的金额可控制在旧待遇替代办法标准的13%(例一)。 六、退休费的调整比例 一九九四年七月给在7月前退休的职工调整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以本人纳入社会统筹的月退休、退职费总额为基数(含国发[1994]9号文增加的退休金)按15%比例调整。 七、根据国发[1994]9号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给区街集体企业退休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元的退休费,并作为每年七月份退休费的调整其数。 八、今年7月份执行的统筹期,各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外来临时工的缴费工资与包括这次增加待遇的退休费总额之和为基数缴纳退休统筹金。 九、是否执行穗府[1994]40号文第八项规定由各区自行规定。 十、本规定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例一: 甲职工1993年12月原标准工资81元,1994年8月退休,连续工龄15年,各项退休补贴70元,平均工资指数0.55,本人新旧待遇计发办法如下: 一、旧待遇计算办法: 1、标准工资调整基数:81元×[1+25%]=81元+20.25元=101.25元 2、按百分比计发的退休费:101.25元×70%=70.88元 3、各项补贴:70元 4、月退休费总额:70.88元+70元=140.88元 5、不中160元按160元发给。 二、新待遇计算办法 1、基础养老金:523元×25%=130.75元 2、附加养老金:523元×0.55×15×1.3%=56.09元 3、基本养老金:130.75元×56.09元=186.84元 4、增幅:[(186.84元-160元)÷160元] ×100%=16.78% 5、增幅控制13%后基本养老金实发数:160元×[1+13%]=18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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