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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险字〔1991〕24号

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1年10月25日我部向国务院副总理朱?基同志上报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劳险字〔1991〕16号,以下简称《报告》)。11月10日,朱基副总理在《报告》上批示:”同意劳动部加强管理的意见。有关措施请继续抓紧落实。请丙乾、贵鲜同志审阅。”王丙乾、李贵鲜同志分别圈阅。《报告》汇报了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用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报告》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

    1.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列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项目之中,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运行,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

    2.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对个别企业无故拒缴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代为扣缴,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对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退休费用以外的款项,可授权银行拒付,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

    3.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部已于1990年成立了事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部领导委托、授权下,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保值增值有关政策研究工作。除充实人员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外,还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各地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加强与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主动接受他们对基金运行的监督,并根据我部提出的加强基金管理措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和管理工作,促进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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