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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部文件 |
劳险字〔1991〕24号 |
|
劳动部关于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措施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列入国家财务检查和审计项目之中,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下运行,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 2.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对个别企业无故拒缴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代为扣缴,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同时,对各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开支退休费用以外的款项,可授权银行拒付,以保证基金的专款专用。 3.为了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我部已于1990年成立了事业性质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在部领导委托、授权下,负责全国养老保险基金的各项财务、会计、审计、统计制度的制定和基金的管理以及基金保值增值有关政策研究工作。除充实人员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的工作外,还要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