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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复函
时间:2013-03-26 15-35-21
劳动部文件
劳险字〔1991〕23号

劳动部对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12月12日《关于人民保险公司系统职工参加地方退休费用统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5〕33号)明确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企业”。今年6月26日《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国营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筹,”中央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统筹”。目前,国家没有规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实行系统统筹。为了保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系统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险企业的职工应当根据国务院上述规定参加所在地区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请你们向有关单位讲清道理,积极认真地做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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