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劳动法规 > 劳动保障法规

劳动法规

劳动保障法规

关于处理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广州市劳动局 文件
穗劳险字[1992]第001号

关于处理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市直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劳险司函字[1989]19号《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的答复》的精神:“在新的退休规定颁布之前,这些职工可暂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退休”,现就本市合同制职工退休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同制职工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享受固定职工相应的退休生活待遇、包括国家、省、市、县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各项生活补贴、生活补助费以及死亡后的抚恤待遇。特殊贡献和计划生育提高的退休待遇以及异地安家费,均按全国及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原则上参照现行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的办法执行。具体办法另定。
    以上各项费用均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支付。
    二、经劳动部门批准,由全民所有制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或复退军人招调的合同制职工,符合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军龄)的,可视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合并计发退休费。
    三、年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符合条件的合同制职工和不迁户粮关系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扣除管理费后,一次性将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连同利息发给本人,或转移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利息按一次性发给或转移退休养老基金当年银行零存整取的利率计算)。
    四、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一九九二年一月三日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