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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法规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研究成果,业经鉴定评审通过,现予颁发试行。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
级别 |
级别划分依据 |
一级 |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偿,需特殊医疗依赖及完全护 理依赖方可维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
二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 护理依赖者。 |
三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 理依赖者。 |
四级 |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 自理者。 |
五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
六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 生活能自理者。 |
七级 |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需一般医疗依赖,生活 能自理者。 |
八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九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十级 |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
乙表:本标准内容
标准正文 |
补充件 |
参考件 |
表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表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部分 表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表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部分 表5职业病内科 |
附录A 附录C 附录E 附录G 附录I |
附件B 附录D 附录F 附录H 附录J |
表1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伤残类别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智能减退 |
极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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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
中度 |
|
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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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缘 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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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症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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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 症状致 缺乏生 活自理 能力者 |
精神病症 状表现为 危险或冲 动行为者 |
精神病症 状致使缺 乏社交能 力者 |
|
精神病症 状影响职 业劳动能 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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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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癫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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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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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度 |
|
轻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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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障碍
1肢体瘫(脑 ,脊髓及神经 损伤)
2.非肢体瘫 的运动障碍 |
四肢瘫 肌力3 级或三 肢瘫肌 力2级
重度 |
三肢瘫 肌力3 级或截 偏瘫肌 力2级
|
1.截瘫肌 力3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