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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全面开展劳动年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3-26 15-35-21
关于在全市全面开展劳动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2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粤府[1996]4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劳动年审制度的通知》(穗府[1996]147号)的要求,我市通过近一年的试点,摸索经验,并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认为在全市全面开展劳动年审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现就从1998年1月起在全市开展劳动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劳动年审的对象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需进行劳动年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劳动年审时间另行通知。

二、劳动年审内容

劳动年审内容按照本局穗劳监字[1997]1号文的规定执行。即:

1.用人单位遵守招用工规定的情况。

2.用人单位遵守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岗位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情况。

5.用人单位执行社会保险规定的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劳动年审工作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劳动监察机构为主组织实施。

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年审,按现行劳动管理隶属关系办理。

1.广州市范围内的市属或以上单位,外地驻穗单位,市属单位引进和管理的“三资”、内联、股份制企业,以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年审。

2.区属企业,由区属单位引进和管理的“三资”、内联、股份制企业,街道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在区工商行政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和其它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年审。

3.县级市辖区内除市属以上企业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由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年审。

对尚未具体明确管辖的用工单位,以及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型企业,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年审。

四、时间、步骤和年审办法

1.今年10月至12月为宣传发动和培训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按省、市人民政府的文件要求,通过各种形式,做好开展劳动年审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企业对劳动年审的目的、意义的认识。在此期间,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分期限分批地对企业劳资部门分管年审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明确劳动年审的步骤、方法和年审手册的填写要求。

2.从1998年起,1月至12月为企业填报阶段。各企业要按市劳动局统一印制的劳动年审手册所列的各项内容逐月如实填写。劳动监察机构对企业填写劳动年审手册的情况作为常规监察的一项内容,可随时进行监察检查。

3.从1999年起,每年的1月至3月为劳动年审的审核阶段。先由企业直接的主管单位及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对属下企业的劳动年审手册分别进行初审,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先进行自审。然后按劳动行政部门的安排,将劳动年审手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劳动行政部门在15日内对企业上报的劳动年审手册审批。

根据市属企业众多的实际情况,本局对部分企业的劳动年审将委托主管部门进行(具体委托单位将在每年12月份提前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劳动年审审核的时间、步骤和方法。

五、年审的要求和制约措施

开展劳动年审,是发展市场经济形势下依法管理劳动的一项基础工作。它有利于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落实;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上下依法管理,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要把这项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1.今后凡未按规定办理劳动年审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经督促仍拒绝办理年审的,按《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在劳动年审时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工商行政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劳动行政部门在办理用人单位人员招聘、领取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等劳动业务时,应查验用人单位的劳动年审手册。

各单位在劳动年审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劳动监察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