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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写了“个人自动离职” 就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时间:2024-01-29 15-45-28

案情简介

杨某于2017年9月入职A公司从事果蔬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2月,杨某离职,他填写的离职单上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自动离职”。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其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劳动合同解除是用人单位提出还是杨某主动提出。A公司主张杨某系因个人原因离职,并提供杨某填写的离职单为据。杨某则提出,自己是在部门主管施某、果蔬科科长应某的要求下离职的。为此,杨某提供了与施某、应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应某提出“门店总经理跟我们说要你辞职”;杨某在与施某的对话中问“经理,你们把我辞退了,我的失业金去哪里领”,施某回答称“具体问一下人资”“你填了辞职单就可以的”。庭审中,A公司承认施某确为杨某的部门主管,应某为果蔬科科长。

处理结果

经调解未果,仲裁委裁决由A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A公司已确认施某为杨某的部门主管,应某为果蔬科科长;杨某提交的上述证据说明,施某和应某代表A公司提出要“辞退”杨某,即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杨某填写离职单,只是表示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单中的离职原因并非杨某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本案中劳动合同的解除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A公司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