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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艺人经纪合同” 一定是合作关系吗
时间:2023-10-31 10-01-33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陈某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陈某通过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的直播场地进行才艺展示直播,双方合作期限为1年;陈某的直播时长为每天不低于6小时,每月不少于26天;陈某在按公司规定进行了满足时长和标准的直播后,公司给付陈某保底金每月7000元,保底时间3个月;对陈某进行直播演艺获得的收益,由双方按文化传播公司规定的比例和方式进行分配;陈某不按公司要求进行直播或违反合同任一条约定的,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赔偿违约金和其他直接损失。

合同签订后,陈某开始直播,直播场地、直播设备均由文化传播公司提供,直播内容由公司确定,公司还安排运营人员负责引导和监督。陈某迟到时,文化传播公司会对他进行罚款。后陈某因工资发放等问题与文化传播公司产生争议,遂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文化传播公司抗辩称,双方签订了“艺人经纪合同”,是经济合作关系,双方的争议不应当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

争议焦点

陈某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经济合作关系?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中,双方虽签订的是“艺人经纪合同”,但合同名称并非认定双方关系的决定因素,应以用工实际为准。

首先,合同内容对陈某的工作时长、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均进行了规定,并约定了保底待遇,符合《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包括一系列主要条款的规定。

其次,从“艺人经纪合同”的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陈某的直播场地、直播设备等均由文化传播公司安排和提供,直播内容由公司安排和确认,陈某对此没有任何决定权,只能被动服从安排,体现出双方形成了具有人格从属性特点的用工关系。

最后,陈某接受文化传播公司的考勤管理,公司对陈某的直播时长有相应的要求,并以直播时长作为保底报酬发放依据。陈某迟到时,会受到处罚,文化传播公司实际按月依陈某的表现核定并向陈某支付报酬。这些均体现出双方的用工关系具有经济从属性的特点。

由此可见,双方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陈某从事的工作是文化传播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公司对陈某直播进行管理,陈某的直播工作构成了文化传播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产生了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