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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械自伤 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时间:2023-10-25 09-10-22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0日,谢某进入甲公司工作。2023年1月6日,谢某与公司负责人因调岗发生口角,谢某情绪失控欲持械伤害自己。后经派出所出警予以批评教育后,谢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一天后,甲公司以谢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谢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在庭审过程中得知,甲公司并未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仅有一张员工须知,其中未涉及员工应遵守的用工纪律。同时,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曾组织谢某参加过任何关于规章制度的入职培训或其他培训。
处理结果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谢某的仲裁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判断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关键在于甲公司是否存在规章制度以及谢某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他的过激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公司并无关于用工纪律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因此无从判断谢某与公司负责人发生口角以及持械伤害自己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从结果来看,谢某的过激行为不值得提倡,但其过激行为并未对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让其做出检讨或进行一定程度的警示性处罚来惩戒,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在无明确证据证明谢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前提下,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属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