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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合作经营还是劳动关系?要看证据!
时间:2023-09-07 10-57-24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6日,朱某经A饭店的厨师长兼经理推荐进入A饭店工作,负责烤羊排,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9月11日,朱某离开A饭店。后朱某申请仲裁,要求A饭店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在仲裁处理中,A饭店辩称,朱某承包经营烤羊排系列产品,饭店以其每天实际烤羊排数核算支付其外包分成,双方属于合作经营关系。
朱某则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朱某请来的证人黄某系饭店财务,黄某证明所有厨师由厨师长考勤,并对朱某提供的考勤表认可其真实性。朱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饭店经营者在每月固定时间范围内向其支付款项,款项备注“工资”,且与饭店其他员工发薪周期、发薪时间、发薪账号一致。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朱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朱某与A饭店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烤羊排系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朱某由饭店厨师长兼经理推荐到饭店烤羊排,结合黄某的证言,可认定朱某接受饭店管理和安排。再次,饭店经营者在每月固定时间范围内向朱某支付款项,款项备注“工资”,与饭店其他员工发薪周期、发薪时间、发薪账号一致,符合发放劳动报酬的特征。这些情况都证明,双方形成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中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双重特征。
A饭店虽主张双方为合作经营关系,但合作经营合同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或出力、共担风险,在朱某提供了考勤表、工资支付记录的基础上,饭店未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故对该饭店的抗辩意见,仲裁委不予采纳。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饭店未在朱某入职后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