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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通知工会?
时间:2017-11-14 14-07-03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8日,张某入职某管理公司并担任区域销售总监。在工作中,

由于张某工作年限比较长且出于管理需要,在成立北京分公司时,管理公司

曾安排张某担任过该公司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

   2014年3月1日,管理公司以张某不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认为,自己是北京分公司的工会主席,该管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却未提前

通知工会解除理由。因此,张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

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在仲裁过程中,张某出示了工会主席证书,该证书记

载自2011年9月起,张某经民主选举、报上级工会批准,任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

司工会主席,并加盖了“北京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管理公司认可该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是否认关联性,主张管理公司本

身并未建立工会,北京分公司工会系非法成立,张某作为北京分公司实际行政

负责人,依法不能担任该工会的工会主席。所以,该公司单方解除张某的劳动

合同无须通知该分公司工会。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管理公司否认张某提交的工会主席证书的关联性,但

是该公司认可此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故仲裁委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管理公

司主张因张某不胜任岗位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但是该公司未举证事先将理

由通知张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工会,故仲裁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6条之规定,认可张某有关管理公司未事先通知工会的主张。因此,该公司单方

面解除行为违反了《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之规定,系违法

解除劳动合同,应根据张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件评析

   《工会法》第21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

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

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

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

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

果书面通知工会。”

     那么,本案中,张某作为管理公司的职工,其参加了该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

工会并任工会主席,而管理公司作为张某的用人单位,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前,

是否应当通知张某所在的北京分公司工会?

   实际上,该管理公司与北京分公司属于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关系。虽然该

管理公司自身并未建立工会,但是该公司安排张某担任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

所以该管理公司理应了解北京分公司工会的基本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该管理

公司却未事前通知北京分公司工会解除理由,因此,该解除行为应当撤销。

 

专家建议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

存续与否及利益分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慎之又慎。法律赋予工会职权,通过参与

处理劳动纠纷这种形式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特别体现

《工会法》第21条、《劳动合同法》第43条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对辞退、处

分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力。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

时,务必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