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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职工程序应合法 否则应支付赔偿金
时间:2016-05-17 10-46-16

2015年2月20日,丁某到某物流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担任国际业务部副经理,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10月14日,物流公司以丁某利用业务之便进行同业竞争,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将丁某辞退。丁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689元。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丁某对物流公司所称其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无异议,但坚称物流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物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就其作出与丁某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前是否已履行通知工会并听取工会意见,或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等程序义务的合法性举证证明,应认定其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仲裁委裁决由物流公司支付丁某经济赔偿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