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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索96万加班费 职工诉求被指天价 工会调解员:工作期间加班费均可主张 如何计算有法可依
时间:2014-05-04 12-10-04

离职索96万加班费 职工诉求被指天价 工会调解员:工作期间加班费均可主张 如何计算有法可依

  ■10年加班,只能要一年加班费?

  ■工作日每天都加班,是否合理?

  ■索要加班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从去年12月2日起,单位就不再安排我工作,以前的职位让别人顶了。我一直在单位宿舍里住着,虽然白天去车间上班,却没有活儿干,公司也不发我工资,您说我怎么生活呀?”30岁的谭运生最近很苦恼。更让他郁闷的是,在上周五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因他提出的巨额赔偿被单位认为是天价,在他不肯降低数额的情况下,单位拒绝调解,他只得申请仲裁了。

  调解现场

  职工说公司拖欠其工资

  单位称解决争议后补发

  在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调解员刘明焕对诚密金属制品公司与职工谭运生劳动争议一案进行了调解。“入职后,我一直住在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里。现在我白天去车间,没活儿干就在办公室、车间里转上几圈,证明我确实去单位上班了。晚上我就回公司的职工宿舍休息,至今没人要求我搬离。目前单位已经6个月没给我开支了,所以我申请公司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拖欠工资及赔偿金共计6万元。”谭运生说道。

  听到这儿,诚密金属制品公司的代理人李先生坐不住了:“要说工资,你离开单位时确实有一部分没有结清,但公司不会欠你的,该给的一分也不会少,但得等到咱这劳动争议解决完了才能给。”

  是否已签劳动合同

  劳资双方各执一词

  谭运生接着说:“我在诚密金属制品公司工作10年,单位一直没跟我签订过劳动合同。我咨询过律师,他们说单位应予赔偿,所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万元。”

  李先生打断了他:“等一下,公司人事部说了,你有劳动合同。”谭运生反驳道:“单位根本没跟我签过,我记得非常清楚。”

  工会调解员刘明焕问李先生:“劳动合同带来了吗?”李先生答道:“我是单位委托的代理人,没来得及去取劳动合同。但公司人事部的负责人说了,他确实有劳动合同。”刘明焕对他们说:“这项请求先跳过去,接着说下一项。”

  职工主张10年加班费

  单位称只能主张一年

  “除了上述内容,我还申请单位支付2004年2月至今年3月的加班工资共计96万元。”谭运生话一出口,李先生怔怔地看着他。谭运生继续说:“我在单位上班10年,每星期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至晚上9点,10年下来96万元加班费一点都不多。”

  李先生说:“您现在的工资是每月1万元,但这是您当了调度以后才涨的,刚入职当普通工人那会儿月薪也就1千多元,即使加班了也不能按现在1万元的工资计算吧?”谭运生没说话。

  李先生接着说:“您可以算一下,上班10年加起来的工资总数估计也到不了96万元。即使您每天都延时工作,但加班时间也不会比正常工作时间长一倍吧?要求96万元的加班费岂不是天价?再说了,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您只能要求支付一年内的加班费。”焦点分析:

  两位当事人陈述完事实后,工会调解员刘明焕为他们进行调解。虽经三个多小时的深入分析、耐心释法,终因他们对赔偿数额的分歧太大,职工一方不肯降低标准,最后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单位表示不再进行调解,谭运生只能申请仲裁解决争议了。

  10年加班,只能要求一年加班费?

  针对职工索赔96万究竟是否属于天价的问题,及单位代理人李先生所称职工“只能要求支付一年内加班费”的说法,刘明焕告诉记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提出: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由此,职工谭运生现在要求单位向其支付2004年2月至今年3月的加班工资,不受时效限制,他有权提出这一申请。

  工作日每天都加班,是否合理?

  针对职工“每星期周一至周五上班,每天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至晚上9点。”的说法。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工会调解员陈国柱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因此,如果谭运生所说属实,即他确实每天工作时间是早晨8点至晚上9点,每日延长工作5小时,已大大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单位这一做法不妥,应予以改正。

  加班费的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陈国柱告诉记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计算加班费基数时,北京市法院在2012年至2013年度《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及初步意见》中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与单位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以实发工资标准改变了原约定工资标准,且实发工资标准高于约定工资标准或者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实发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费计算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在计算谭运生的加班费时,其工资基数要看其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按其本人应得的工资来确定。

  最后,对于谭运生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陈国柱、刘明焕两位调解员告诉记者,这首先要弄清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有,这项赔偿请求就没有法律依据;若没有,则职工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索赔。(本报记者 王香阑)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