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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约定的工作地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付补偿金
时间:2014-04-03 09-55-40

      本报记者 王香阑  

      提问:经贸公司职工 刘卫娟

  回答: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陈国柱

      刘卫娟:去年6月,我被一家经贸公司聘为职员,单位与我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后来我们公司与一家外地企业合并,现在领导要求我从今年4月1日起到外地的工作地点去上班。因为我家人都在北京,我不想去,领导说我不去就算自动辞职,单位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单位这种做法对吗?

  陈国柱:《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是说,您所在公司与外地企业合并后,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领导要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应当与您进行协商,若您不同意,单位不能单方强行变更,所以,领导所称您不去外地工作地点上班就算自动辞职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单位因您不到外地上班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由此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公司拒绝支付时,您可向所在区县的工会调解中心或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