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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种不同员工互殴非属工伤
时间:2013-06-17 17-50-25
 

【基本案情】

小琪与小曲为某建筑公司职工,小琪从事传送沙浆工作,小连从事搅拌沙浆工作。20115月,小琪在工地工作时因配合问题与小连产生争执,双方扭打在一起,小琪左手食指最后被小连咬掉一节。201111月,小琪向南通市人社局申请工伤,同年12月南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小琪受伤不属于工伤。小琪不服,向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南通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南通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小琪仍不服,向崇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南通市人社局的决定。

法院判决

崇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该条款如何理解,其判断标准的核心在于伤害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所引发,暴力等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非仅仅具有关联性。本案中,小琪从事的工作为传送沙浆,小连的工作为搅拌沙浆,在工作中双方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因工作配合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发生争执、打斗,虽然与工作关联,但原因并非履行工作职责,小琪遭受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据此。法院驳回了小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