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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不得生育”
时间:2013-06-17 17-47-07
 

【基本案情】

张某20081月入职HK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02月,张某在与其男朋友结婚后,向公司提出生育申请,公司予以拒绝。此后,其一直与公司领导协调,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

20108月,张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其已经怀孕。为此其凭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批准其生育。公司当场予以拒绝,并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为此,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HK电子公司撤销解约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专家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禁止用人单位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国务院新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由此可知,用人单位以女员工怀孕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本案中,HK电子公司与张某的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是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是无效的。因此,HK电子公司以张某在职期间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规定,因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裁决撤销HK电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要求HK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HR应对」

1、女职工在结婚、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