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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OR违纪 公司处理要谨慎
时间:2013-06-17 17-46-52
 

【基本案情】

沈某系上海某电子商务公司员工,在该公司担任产品总监一职。201110月,沈某参与了一个项目,在项目中负责决定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产品的最终合同价格由公司参与项目的副总裁钱某审批。20123月,公司发现,采购项目中,最终合同价格远远高于当时实际市场价格。公司认为,作为产品价格核实的负责人,沈某存在严重失职,且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沈某不服,认为自己只是初步核实产品价格,最终合同价格是由钱某审批的,所以自己在初步核实价格时虽然确实存在一定过错,但钱某对初步核实的价格是了解的,且最终审核批准了合同价格,故应由钱某承担主要责任,而不应该由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沈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主张该公司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96000余元。

专家分析

要想以“严重失职”为由辞退员工,就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点:

第一,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要证明这一点,公司必须要能证明员工有相应的岗位职责、员工有相应的失职行为以及员工的失职行为属于严重失职;

第二,公司受到了重大损害。对于重大损害,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而是授权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规定,所以公司受到的影响是否属于“重大损害”还得看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与公司的重大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只有证明了这三点,才能依据“严重失职”来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员工是否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本案中,因为是由副总裁对最终价格进行审批,使得沈某的行为很难判断是否属于严重失职,也就导致了该公司的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