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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张2008年3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电子公司为逃避其法定责任,一直没有给小张办理工伤参保手续。2009年6月,小张因公外出,在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张为此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达2万多。小张病愈后,多次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用,并给予工伤待遇。公司拒绝了小张的要求,并声称,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概不负责工伤问题。为此,小张只好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该电子公司应该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应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费用。据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张的请求。
【专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交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须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支付费用。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在此期间,小张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小张支付费用。
「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HR应对」
1、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将依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