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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拒签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3-06-17 17-42-29
 

【基本案情】

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96月,成立之初组织机构尚未完全稳定,从事行政工作的也是刚毕业的大学生,经验尚浅。之后公司来了新主管,发现在行政人事工作流程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特别是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存在某些员工未签订或签订日期与入职日期不符等情形,新任行政主管经重新整理后,20106月,安排全部员工重新或按入职日期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在这过程中,只有某部门员工A20098月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予配合,经多次催促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公司签订合同,20106月底,公司领导决定,由于员工A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下月起不再需要到公司上班,以自动离职处理,给他支付了上月的工资,未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随后,员工A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自入职日一个月起的两倍工资赔偿,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交在职期间社保等要求。

【案件疑问】

1、此案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此案?

2、王某与A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理由是什么?

3、王某作为A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职员是否相同?

【专家分析】

本案是关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和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定内容,是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否则,根据该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无论是谁的原因,只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得自入职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在实践中,也确有少数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这种况下,如果再让单位承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责任,则显然不公平。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把这两方面的规定结合起来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果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必须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

本案情况与此稍有不同,发生在入职将近一年的时间。我认为,也应当按前文分析的法律精神来处理,即未签订合同的期间,支付双倍工资,但是对于单位提出签订合同但员工拒绝的时间段里,如单位已经终止合同的,则该时间段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终止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此点,有些地方的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比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纪要》规定:“17、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每月两倍工资支付的请求,应予支持。18、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除按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外,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补订的视为劳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总之,对于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避免承担责任的唯一办法是,终止劳动关系。

至于这样的员工如果出现重大违纪、或者重大失误造成单位损失,如何处理方可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规定的环境之下,确实无法避免,而且在现实中也已经发生过多起类似纠纷:单位追究员工的责任诸如辞退等,而员工则以双倍工资相要挟,但最终单位都承担了双倍工资的责任,因为不签订合同,铁证如山,而是否属于工作失误或重大违纪,则有待证实。所以,单位往往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避免纠纷的最好办法是,规范管理,从入职一开始就签订劳动合同,没签的,则要设法通过做工作补签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如果这些都做不到,那就无法避免劳动者所要求的双倍补偿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愿签订合同的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程序到位,有证可查,那就是两个书面通知,一是书面通知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这个通知当然需要劳动者本人签字,否则无法证明时,单位又将处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