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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58岁的王长江是一位进城务工人员,出事之前在郑州市二七区碧云路一小区的工地上从事污水处理工作。当该小区所有楼房的主体都已完工后,聘用他的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便安排包括王长江在内的工人住在工地主体已建成的楼内。2012年1月4日21时许,王长江准备回“屋”歇息,因房门被锁,他试图从地下室进入房屋。因地下室没有灯,他失足不慎掉入地下室的污水井里。当晚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经诊断为急性重度颅脑损伤。王长江及其家人认为,主楼承建公司和配套安装公司违反相关规定,未将办公、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分开设置,未依法尽到管理职责及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王长江严重摔伤,应当赔偿受害人因受伤所受到的各项损失。
主楼建筑商郑州市某承建公司和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均以王长江系自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所在的楼房属郑州市某承建公司承包的在建工程,其对工程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防范义务。对原告王长江进入其承建的工地,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和过错,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从该地下室摔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安排施工人员住在工地主体已建成的楼内,违反了建筑安全的相关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王长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未对地下室的污水井作出正确判断,客观上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导致其摔伤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合全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郑州某承建公司承担主要责任60%即17397元,原告王长江一方和其所在的郑州市某配套安装公司各承担20%即5799元。